中新網內蒙古新聞9月10日電 貸后管理不到位,導致信貸資金改變原有用途,10日,銀保監局內蒙古監管局發布華夏銀行呼和浩特支行罰單,罰款30萬元。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(五)項。
據了解,信貸資金回流本行繳存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(五)項被罰款30萬元。
據資料顯示,9月1日內蒙古銀保監局曾公布,該分行因以貸還息、以貸還貸、調整還息頻率等方式掩蓋資產質量被罰30萬元。9月6日,因信貸資金回流本行繳存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,被罰款30萬元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,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;
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;
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、報告等文件、資料的;
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;
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;
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。